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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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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必要措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是加强医疗行业监管的必要措施。制定《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标准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诚信,不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等行为的监管,对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必要措施。记分内容包括了对医疗机构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机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等涉黑涉恶行为。对这些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能建立卫生健康系统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内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标准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以及不执行相关国家政策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二)明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办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工作,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明确一次记分的分值共分12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个档次,并对各档次分值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明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的运用。登记机关要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严格落实校验管理要求。校验期为1年,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12分的,及校验期为3年,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36分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校验期为1年,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18分的,及校验期为3年,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54分的医疗机构,取消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校验期为1年,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24分的,及校验期为3年,校验期累计记分大于等于72分的医疗机构, 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四)施行时间自2019年1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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