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整体提升卫生健康水平攻坚行动方案(2021—2030年)〉的通知》(黔党发〔2021〕3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有效衔接健康乡村,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规范诊疗行为,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要求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进一步的规范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卫生健康政策和知识宣传;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县级以上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的条件,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二、规范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管理
(一)规范村卫生室管理。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适当调增建筑面积。
(二)规范村卫生室诊疗科目。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原则上不得登 记其他诊疗科目。
(三)规范村卫生室命名。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四)规范村卫生室科室设置。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可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卫生厕所等。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
(五)规范村医去向牌。村卫生室须设置村医去向牌,村医去向牌要明确村医姓名、去向和联系方式等,并及时更新乡村医生去向。乡村医生确有急事无法更新村医去向牌的,要电话告知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医生按上级要求参加连续且时间较长的线下培训或会议等,由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好对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等延伸服务工作,确保当地村民的就医需求。
(六)规范村卫生室规章制度。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一编制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高血压患者服务管理、糖尿病患者服务管理、肺结核患者服务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按规范制作上墙。
(七)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乡村医生要依法注册,持证上岗,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合理合规用药,杜绝过期药品。乡村医生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八)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乡村医生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佩戴胸卡,服务用语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尊重患者,体现良好医德医风。
(九)规范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要建立与乡村医生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德医风和群众满意度等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兑现补助经费及岗位调整等的重要依据。